关于第5129377号“淘宝TaoBao”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3867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湖南阿里法律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129377号“淘宝TaoBa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405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以下称规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一、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连续三年处于停止使用状态,应予撤销。
二、被申请人从事的是为第三方提供购物信息服务,提供的是虚拟的互联网平台服务,未提供过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的主要答辩理由:
一、被申请人是世界知名互联网企业,旗下的“淘宝网”是我国最大的移动购物平台,“淘宝”系列商标由“淘宝网”延伸而来。
二、被申请人在本案规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持续使用宣传。
三、申请人系一贯恶意摹仿被申请人及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其恶意申请撤销的行为损害了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及正常市场秩序。
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概况;
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3.媒体对阿里巴巴公司及“淘宝网”的报道以及“淘宝网”的使用情况、经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调研报告、入住企业及品牌名单、开展活动情况、所获荣誉、广告宣传材料;
4.“淘宝”的网络检索;
5.“淘宝”平台上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的使用证据及评价;
6.申请人的公司的证据材料等。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于商标局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了的证据与本案在案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
一、阿里巴巴集团从未使用过复审商标。在案证据显示阿里巴巴集团使用的“淘宝网taobao.com”所指向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的“广告和中介”服务等。
二、本案被申请人属于注册在外国的公司,根据《外资企业法》及《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
三、阿里巴巴集团在第45类服务上大量注册商标的行为恶意明显。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表示异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使用。
因此,申请人仍坚持其撤销请求。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淘宝控股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安全咨询”等服务上,经我局核准,复审商标于2009年5月20日转让给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公司概况、证据2为被申请人及马云先生所获荣誉、证据3为关于“淘宝网”的知名度资料、证据4为网络检索、证据6为申请人的公司的证据材料等证据,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复审商标在“安全咨询”等复审服务上的实际使用并无关联性。证据5显示,被申请人名下知名购物网站“淘宝网”的入住商家提供广告及宣传推广服务,上述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5类“安全咨询”等服务缺乏关联性。因此,综合被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服务上于规定期间内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
赵齐朝
王训
陶常
兆莉
2020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