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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代理制度发展大事记

    阅读:264 2020-05-09 12:14:37 来源:IPRdaily中文网(iprdaily.cn) 作者:郑楠

    商标代理制度发展大事记


    2020年4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商标代理管理制度又一次的走到了历史的关口。在此,笔者整理了历年《中国商标简况》(1987-1992)、《中国商标工作年度报告》(1994-2006)及《中国商标战略年度发展报告》(2008至今),将其中商标代理制度发展历程整合为大事记,以供知识产权业界同仁茶余饭后消遣观之。


    开端:

    商标核转制向代理制转轨


    背景: 198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局颁布了《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规定办理商标各类事项实行二级核转制度:即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工商局将申请书件向省级工商局报送,再由省级工商局将申请书件向商标局核转;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工商局经省级工商局同意,也可以接受县级工商局报送的申请书件,并向商标局核转。


    1987年,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专利(香港)有限公司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代理组织。中国商标代理由此而始。彼时,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中国专利(香港)有限公司属于商标管理机关序列。


    1988年,新颁布《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在我国商标法律事务中,即实行直接制,也实行代理制。


    1990年5月22日,原工商总局发布了《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开始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上海、江苏等地点建立商标事务所。


    1994年,我国顺利完成了商标核转制向代理制的转轨。6月29日,工商总局发布了《商标代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就商标代理组织的设立条件、指定或认定的程序、业务管理、法律责任做了明确的认定。彼时,各地商标代理组织尚多为地方工商部门事业单位。


    1995年,在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商标代理组织的基础上,批准开办了集体所有制、股份制、个人合伙制等经济性质的企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在专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代理组织基础上,又批准开办了部分专利事务所(公司)、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初步实现了商标代理机构多种经济性质,跨行业的探索。


    发展:

    面向社会放开商标代理业务、脱钩改制


    1996年5月14日,在北京召开的第二届全国商标代理组织联谊会会长、秘书长联席会议上,表决通过了中国商标代理组织第一个自律性准则——《商标代理行为准则》。


    1999年12月,原工商总局制定并颁布了新的《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开始面向社会放开商标代理业务, 取消国内与涉外代理业务的区分。


    2000年9月16日,首次举行了面向社会的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此次考试共有4000余人报名参加,540人通过考试。


    2001年,依照《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0]1号)及相关文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所属商标代理机构开始进行脱钩改制。


    2002年1月22日,原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的通知》(工商标字[2002]第16号),明确要求各地工商部门按照通知保证按期完成商标代理机构脱钩改制工作。


    开放:

    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


    2003年2月27日,国务院作出《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取消商标代理组织审批和商标代理人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随后,原工商总局对外发布了《关于商标代理行政审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对审批取消后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注册及代理人及业务办理进行了规定。


    2004年2月13日,原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新设商标代理机构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新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每月一次将名单抄送至原商标局备案。


    11月24日,原工商总局制定并印发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对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开放商标代理市场。


    2006年12月22日,商标注册网上申请系统开始上线试用,原商标局选择了12家在京的商标代理机构做为试用单位,并进行了培训。


    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总局对《商标代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发布,允许律师事务所直接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2012年11月16日,原工商总局、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细化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各项规定。


    确立和完善: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


    2013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其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限定商标代理机构仅能对其代理服务申请注册商标,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及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商标代理行业组织自律监管。商标代理制度正式在法律中确立。


    2014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公布,设置商标代理专章。7月14日,原工商总局发布《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商标局发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办理须知》和《关于发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书式的公告》,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机制进一步完善。


    2020年4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发布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商标代理管理制度又一次的走到了历史的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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